一、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开始必须基于权利人的申请,法院在经过认真审查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批准其申请并作出公示催告。
(二)申请公示催告,以持有人持有的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和灭失为条件,而对其他事项的公示催告申请,则以利害关系人去向不明,需要认定有关情况为前提。
(三)公示催告的申请权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持有人或权利人行使。所谓票据或其他事项的持有人、权利人具备两个条件:
1、票据的持有或对事项的占有是合法的。
2、票据或事项是在他手中丧失或情况不明的,即他是票据或其他事项丧失的最后持有人、占有人,仅对票据或其他事项主张权利的人,无权申请公示催告。
三、公示催告程序适用范围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可在以下两种情况上适用:
(一)按照规定可以依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申请人向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二)其他事项丧失,持有人或占有人能否申请公示催告,以有关法律有无规定为准。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是指票据以外的其他证券,如指示证券、提单、仓单、公司股票等。
公示催告程序 特点是什么,其适用范围有哪些?通过了解可知,公示催告程序包括上述三个特点,并且适用于两种情况。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公示催告程序从开始到终止期间,如果关系人发生转让票据的行为,则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也就是说不具备法律的效力,这也是保护权利人的权益的一种有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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