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的必备条件有哪些
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条件,又称积极条件,包括: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民法典》靠前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一规定要求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和无婚姻障碍。
结婚属于身份行为,当事人享有专属权,多数国家要求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代理。
2、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1)《民法典》靠前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这一规定说明,结婚自由虽然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权利,但是,并不是任何公民都可以成为民法典律关系的主体。
(2)晚婚,是指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晚育是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为晚育。
(3)法定婚龄属于强制性的规定,晚婚年龄则只是鼓励性的措施。
3、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靠前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二、结婚的流程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的程序**,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自愿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颁发结婚证。
三、禁止结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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