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10年(120个月)的标准为28187元/人。即:
2005年之前缴费年限的,一律按2005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最低缴费基数(1048元/月)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20%)计算基本养老保险费。
2006年至2010年期间缴费年限的,按同年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计算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费率为20%,其中8%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12%由市、区两级政府承担。
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市区2011年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基数1794元/月,缴费费率20%,其补缴资金由本人一次性趸缴。
对男70周岁以上、女6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本人需一次性补缴5年(60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标准为:2148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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