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以广东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为参考:广东省:农村8300元/年山东省:农村5372元/年江苏省:农村8606元/年浙江省:农村10049.8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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