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以及公司的其他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够在公司兼任监事,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或者员工选择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因此,监事长和董事长的关系主要是监督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监事有权对董事长在公司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长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长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有权要求董事长予以纠正;董事长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事会在收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连续180日以上的书面请求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和经理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人数在3人以上,具体人数一般视公司股本规模和员工人数而定。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的召集人不得少于1人。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召集人应当指定一名监事代替。
监事会成立的目的由于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存在很大差异。为了防止董事会和经理人员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必要在股东大会上选举这个专门的监督机构,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
监事的资格与董事的资格基本相同,必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主管可以是股东、公司员工或非公司专业人员。但是,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和经理不得兼任监事会监事会董事、副董事和委员职务。监事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但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必须是自然人,而不是法人。主管的职责分为两种类型:
1.负责监督公司。公司因尽职调查不力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对第三方负责。监事在执行公司业务中违反法律法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拥有不同公司组织和治理方法的国家,监事会在权威方面有很大差异,有些是广泛的,有些是有限的;有些规定详细而严格,而另一些则粗糙而宽松。然而,各国公司制度的实践经验证明,监事会在制度健全、权力广泛的国家具有较好的监督效果;相反,很难有监督。对于监事会,的具体职权范围,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采用了一般的方式加以规定。纵观各国的公司立法,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财务监督、业务监督和管理监督。
金融监督。
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监事会有权随时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调查公司的业务和财产状况,并将调查结果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应检查董事会提交给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业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如有任何疑问,可以公司的名义委托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帮助复核。
业务监督。
监事会对于公司的业绩及财务状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或者是经理提交这些业务报告,对于公司的业务情况以及财务状况进行了解并且财务状况。
管理监督。
这是各国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主要权力。监事会监事会主要包括:一是监督董事会或董事、经理履行职责。监事会成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听取董事会的报告,对董事、经理违反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二是纠正或制止董事、经理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行为。当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的行为越权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时,可以要求董事、经理予以纠正或要求停止董事、经理的行为。第三,代表公司与董事谈判或起诉或回应董事。这是国家立法通常授予监事会或监督者的另一项权力。当公司与董事协商时,或当公司对董事或董事对公司提起诉讼时,监事会或监事代表公司。
监事长和董事长的关系就是上述内容,这一项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更好实现股份制公司的经营,在现在的上市公司中因为就是实行的股份制因此这一项制度一直都有。除此之外还有红利分配方式主要包括等内容的介绍。关于监事这些人员的更替与完善也会做具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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