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项规定的立法出发点是:一方面要保证股权转让方相对自由的转让其出资,另一方面考虑有限公司资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尽可能维护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部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两个实体要件: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股东会作出决议。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第一,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第二,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之前介绍过的什么是股权登记日可以一起学习。
股权变更在上市公司也非常的常见,比如之前曾经的牛股欧菲光除了业绩爆雷受到关注之外,还有就是公司控股股东正在进行变更股权一事,公司进行公告称正在筹划引入国有背景的战略投资者,并给股份转让比例不少于18%。一般来说,对于转让人股东都是一种利好消息,不过对于市场中的普通股东则并不一定是利好消息,这是因为很多是股东进行了限售股解禁,将这些股份在二级市场进行了抛售,增加了二级市场中的股票供应量,股价自然会出现下降。并且因为是股东了抛售,股东对于自身公司不看好,对于投资者的信心也是一种打击,也会造成股价出现下跌。不过像欧菲光这种的将股权转让给一家机构或者投资人的方式,这时候的股权不是投入到二级市场,只是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甚至有可能提升公司的业绩,则是一种利好消息了,因为是引入具有国有背景的战略投资者,这个股东占有更多的资源,对于公司来说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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