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了解第一个问题对价是什么意思,对价这一名词的概念最早是来自于英美合同中,其主要含义是一方当事人为了换取另一当事人去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后者支付的金钱代价或者得到该种承诺的代价。通俗易懂的来说就是,一方想获取某种利益时,需要给对方付出相等的代价,也就是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想有所得,必有所处。
从对价的来源来说,其实在刚开始的时候,它只是合同上的效力原则,购买某种承诺而付出的代价。是一方在被赋予某种权利、好处、利益、利润等时候,或者就是另一方要承担的容忍、损失、损害、责任等。在我国的《票据法》中有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规定,第二款规定就是:“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这是明文规定的一项准则。
上述对对价是什么意思进行了多反面的了解,对于股市中的投资者来说肯定更想了解,在股权分置中对家是什么意思,在其中充当了何种的意义。下面就让我们了解一下对价例子:股权分置。
在这里对价的概念会引用入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在其中表现出的含义是,在未来非流通股可以转为可流通股的时候,流通股的股价必然会下跌。所以在此过程中,流通股的股东同意非流通股可进行流通时,非流通股股东对这一行为发生时要保护流通股的股东利益不受损,这时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做出的相应承诺。这是一个明确的双向承诺。主要目的要是重视国内股市的未来,重点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把对价概念引入中国股权分置的改革之中,有以下特殊内涵:
1、对价的双方当事人:是流通股、非流通股的两方股东。
2、对价的标物:是非流通股在市场上的可流通权力。在非流通股要流通的未来,肯定会导致流通股股价的下跌。这会给投资者造成非流通股可流通的风险、损失等,非流通股股东可流通权的获得,必须要与股民对价才能进行。
3、对价的前提:一方当事人为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可能会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对这个损失给予承诺,进而达成保护的作用。
在西方股市中上市公司的发可流通属性是一直就有的,非流通股到已一定时间就会进行流动,并不受与中小股东对价的约束。因为中国特殊政策导致公司股份转入可流通问题上信息披露不充分完全,对这一给社会公众股东肯定会造成的风险没有披露,更没有防范措施公示。支持股权分置改革的核心理论就是对价论。其基本含义是:对价,是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流通权而支付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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