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性减税是指为了达到特定目标而针对特定群体、特定税种来削减税负水平。实行结构性减税,结合推进税制改革,用减税、退税或抵免的方式可以减轻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虽然始自2004年的税制改革的主要方式就是减税,但“结构性减税”一词却是首次被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表示,结构性减税的核心内容固然是减税,但将“结构性”与“减税”联系在一起,提法相对较新,其背后有特殊含义。结构性减税有别于全面的减税,是针对特定税种、基于特定目的而实行的税负水平消减。其所牵涉的税种是有选择的,并非不加区分地针对所有税种的税负水平“平均使力”或“一刀切”式削减。结构性减税还有别于大规模的减税,所实行的是小幅度、小剂量的税负水平消减,意在从量上削减税负水平,因此是“有限度”的减税。
此外,结构性减税也有别于税负水平维持不变的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尽管在税收政策上同样会有增有减,但结构性减税追求的目标是纳税人实质税负水平的下降。可见,结构性减税意在从量上削减税负水平,主要是从优化税制结构、服务于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着手,其落脚点是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实际上,自2004年以来,我国一直在进行结构性减税,如全面取消农业税、增值税改革从东北试点到逐步完善准备推向全国、出口退税适时调整、统一内外资所得税、多次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等。从效果看,这些政策都起到了扩大内需、优化经济结构的作用。因此,在经济面临巨大下行压力的情况下,实施结构性减税,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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