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销售额低于10万人民币的小型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人民币,减按百分之二十五计算应纳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按百分之二十计算;年纳税额超过100万人民币,不超过300万人民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算应纳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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