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破产重整是什么意思?
所谓破产重整,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则债权人就不能向破产企业催逼债务。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整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暂停支付债务本钱,只支付利息,削减无担保的债权。
通常,债权人们不得不同意经理们的重整方案。因为,一旦立刻让企业破产,实施财产清算,企业的财产可能所剩无几,而经过重整以后,企业有可能度过萧条期,产生出丰厚的利润。面对这两种选择,债权人很难不让步。
破产重整,最广义的涵义包括企业倒闭和清算。清算是公司依法被宣布完全解.体,资产全部变卖,进行偿债。因而会产生一种企业淘汰方式的资产重整。
二、破产重整的作用有哪些?
破产不只是企业倒闭、清算,而且包括依法重整和调整。狭义的破产重整使企业依法进行财务整顿后存活下来。调整是在法庭之外,由债权人以债务人进行的和解存活。可见,重整和调整均是资不抵债而需要破产的企业,经过财务整顿,实现资本结构重组,以及经过领导班子的调整,生产、经营计划的转变,而获得重.生。这种破产重整与调整作用是:
1、是有利于债权人避免在破产清算中因资不抵债而受损;
2、是有利于职工防止企业解散引起的大量失业及其带来的社会震荡;
3、是有利于企业避免因破产而信誉受损。
尽管如此,破产的清算形式仍是破产的主要形式,它促进了资产的流动、再配置和再组合,起着结构调整和扶优汰劣的作用。在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破产是市场经济中一种正常现象,每年破产倒闭的企业动辄数十万家。但是,在中国市场经济不发达,破产机制不完善,破产立法不健全的进行条件下,企业破产的难度相当大,甚至比企业兼并实施难度还要大的多。正因为如此,国家政策鼓励“多兼并,少破产。”
综合上面所说的,破产重整是属于对企业的一种救助,需要由企业的管理人员向法院申请,只有在获得同意的情况之下才可以实施此流程,所以,在处理的时间就可以多咨询一下,这样才可以保障到企业正常的运营,而债权人的利益也不会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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