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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前假的规定是什么

网友 2024-11-03 06:30:49 浏览量:

一、女职工产前假的规定是什么?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需要指出的是,请产前假的条件有三个,即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2、相关法规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如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杭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二、生育津贴怎么算?

1、生育津贴计算公式: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乘产假天数。(职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

2、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4、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三、企业职工产假期间被辞退应该怎么办?

产假期间被辞退可以向劳动纠察大队或当地劳动局进行举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没有劳动合同,也不能辞退,违反法律辞退的,可以要求赔偿,根据工作年限来进行赔偿,涉嫌违法的,可以申请经济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实有些女职工在怀孕以后自己也会变得非常的矫情,有事没事就想要和用人单位请假,或多或少的都以孕妇这种身份不太重视当前的工作,职工有时候自己都非常清楚当前这个阶段和用人单位请假到底合不合适,意思就是,就算怀孕了也要摆正在用人单位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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