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一、什么是《民法典》的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多称意思自治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其基本理念是保障和鼓励人们依照自己的意志参与市场交易,强调在经济行为中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让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形成合理的预期。意思自治不仅反映在债法中,而且反映在物权法(处分自由)继承法、亲属法中(遗嘱自由等),当然最主要、最集中地反映在债法,尤其是合同法中。
二、自愿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自愿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有一定的意志自由
2、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三、自愿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各种事项,不仅可以决定是否实施某行为或参与某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可以决定行为的相对人、行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等等;当事人不仅可自主决定实体上的权利义务,而且可自主处分其权利,选择处理***的程序、方式等等。当事人关于民事事项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有法律效力,并且“约定大于法定”,即当事人关于该事项约定的效力优先于法律关于该事项的任意性规定。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在民事活动中,只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只对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负责。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当事人可不认可其效力,可不受其拘束。并且,当事人对于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害,原则上也不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公民有自治的权利,在民事活动中,公民是自由、平等的。在我国,每位公民都享有平等、自由的权利,如果公民的民事活动没有了自由,也就谈不上可以享受到平等的权利了,同样的道理,如果公平之间的民事权利并不平等,也就毫无自由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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