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王川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现就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婚姻关系需要夫妻感情的维持,而不是法律手续的强制性维系,法律不能担保婚姻的幸福,但却可以终止一段不幸的婚姻。原、被告双方分居早已超过两年,彼此形同陌路,已经从根本上说明了夫妻感情的破裂,强制性维系这样一段破裂的婚姻,是对原、被告双方的折磨和不负责任。
二、原、被告双方婚前接触时间较短,互相缺乏了解,婚后又未能建立起牢固的感情基础,致使矛盾加剧。被告漠不关心原告的生活,双方争吵不断,婚姻的本意在于个人追求人生的幸福,是两个人相互依靠,共同面对人生的挑战,而不是寻找一个争吵不休的冷漠家庭。双方的婚姻走到如今的地步,原告为了孩子成长、为了老人安心,也曾试图缓和夫妻关系,努力的维系这段婚姻,为了家庭的稳定付出种种艰辛努力,但面对着日渐冷漠的婚姻关系、渐行渐远的伴侣,却也只能走到***离婚的地步,这不得不说是一种悲哀。
三、双方婚生子出生于年7月6日,孩子即将成年,已经具有独立的判断能力,开始形成自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一个整日争吵、父母关系冷漠的家庭,显然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原告一直以来与孩子的关系良好,又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给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请求法院在征求孩子意见后,依法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
四、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主要为,依据婚姻法相干规定,请求法院按照平等原则予以分割。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与其互相折磨,不如给彼此一个重新再来的机会,也给孩子一个新的安宁、温馨的家庭。被告由于各种原因强行维系这样一种破裂婚姻,是对原告的一种伤害,恳请法院秉承法律的意志,给原告一个自由,和作为一个公民应有的追求幸福的权利和正常生活的尊严,判决原、被告离婚。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考虑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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