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合同清偿指什么意思?
对于合同清偿就是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按合同的约定了结债务、配合债权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将导致合同关系终此。此处所说的按照约定对义务的履行,就是指清偿。快速清偿价值也就是拍卖价值,是强制性的快速变现。所有设备的销售是以单台为基础,以当时、当地成交;没有考虑任何未知费用,如安装调试费用、运输费用等;买主负责所购设备的拆迁并承担风险。快速清偿价值通常不包括附加价值,如:可以生产的产品、已有的安装、制造许可证、商标、客户清单、可持续经营等因素。
二、代物清偿的效力
1、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后,新债务当然成立。但此新债务并非原债务的继续,而是异于原债务之另一个债务。因此,关于原债务之抗辩,在新债务不得主张,此点应该是债权人接受代物清偿主要的利益所在,因为债务人不得以关于原债务的抗辩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在代物清偿更容易实现债权。
2、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后,新债务之清偿期未届至之前,债权人不得行使原债权。只有新债务不能履行,或无效或被撤销时,始能就原债务请求履行。因为虽然债权人有两个债权,但债权人既已同意债务人以新债务清偿原债务,即对债务人负有一定义务,也就是说,应先自新的、独立的债权寻求满足,债务人如履行了新债务,则等于同时履行了原债务。
3、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后,如果新债务没有履行,原债务就并不消灭,所以原债务之担保等从债务自亦继续存在。这是因为当事人签订代物清偿合同,系以清偿原债务为目的,换个角度说,即是债务人对原债务的确认,因而,如代物清偿合同系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则原债务之诉讼时效即应中断、重新起算,合同如仅系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则原债务之诉讼时效不中断。
4、新债务与原债务如均已届清偿期,则因新债务不履行时,其原债务并不消灭,债权人自然可以请求履行新债务,亦可以请求履行原债务。债务人如履行新债务时,原债务随同消灭;反之,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时,新债务失去了存在的原因亦随同消灭。
5、如代物清偿合同系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则债权人是行使原债权还是行使新债权,不受限制。
对于合同清偿的相关事项,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法律规定程序和要求来进行认定的,特别是不同的合同条款所认定的清偿行为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事项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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