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爽约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不会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好意施惠关系,又被称之为情谊关系,属于并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承诺人爽约的不会因此产生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但有例外,好意施惠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另有符合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发生时,仍可成立侵权之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民法典》中违约责任是否存在过错?
要分情况。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涉及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归责原则,是确定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则,有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当以其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为根据。即有过错就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只要违约就应当承担责任,而不必首先去考证他是否有过错,除非他能够举证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也就是说只要守约方举证对方有违约行为即可,对方如欲免责,只举证自己无过错仍不能免责,还需找出法定免责事由。
(一)无过错责任
合同法原则上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一些特定情况下采用过错责任原则。首先,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则上不考虑其是否有过错。这有利于促使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促使守约方的利益。其次,并不是说当事人对一切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都要承担责任。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的,可免于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二)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由于当事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引起的违约责任。在发生违约事实的情况下,只有当事人有过错,才能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将不承担违约责任。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一些民事法律关系属于会引起法律责任的关系,而有一些法律关系则不会引起法律后果以及法律责任,这也就是意味着,像是好意施惠关系、情谊关系等,都不会在法律的层面触发民事责任的承担,但是合同关系等法定关系则会触发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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