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伍军人补贴的新政策
民政局启动部分退役士兵享受老年生活补助身份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认定的部分老年退役士兵,按照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发放15元老年生活补助。
本次认定工作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主要有以下两类:
(一) 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人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54年1入伍;
2.年满60周岁及以上(即1956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以身份证为准);
3.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定补补助。
(二) 城镇退休和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54年1入伍;
2.年龄60周岁及以上;
3.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定补补助;
4.核算退休金时未将该军龄计算为工龄或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时军龄没有视为缴费年限。该项活动将从2015年8月3日起,于9月30日结束。
符合条件并在1956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人员,可携带上述相关材料,以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为单位,个人提出申报。
二、与退伍义务兵相关的生活待遇政策主要有哪些?
1.与退伍义务兵相关的待遇主要有退伍补助费、退伍医疗补助费、离队下月津贴、离队当月剩余天数伙食费和离队下月伙食费、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退役医疗保险金、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等。
2.义务兵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与之相关的还有残疾抚恤金、伤病残退役的军人安置补助费、残疾保险金、残疾附加保险金、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退役伤病残人员医疗生活补助费等待遇。
三、哪些义务兵能领取退伍医疗补助费?
1.义务兵在退出现役时,因服役期间患有慢性病,退伍后仍需进行一般治疗的,可根据病情发给医疗补助费,一等150-200元,二等100-150元,三等50-100元。
2.对患矽肺病的,可酌情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1倍。
3.对在服役期间虽患过某种慢性病,但病已治愈或评了六级以上残疾等级以及直接分配到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工作的,在退伍时均不应发给医疗补助费。
退伍军人在退伍后,国家颁布了的相关退伍的政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样做可以充分的保障退伍军人的利益,解决了军人的后顾之忧以及实际的困难。此外,退伍军人补贴的新政策与之前的相比较有所不同,大家可以具体的了解一下有哪些新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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