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新政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靠前条 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具体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
第二条 建立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
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县乡***承担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
第三条 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乡镇***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农房乡镇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 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要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
第五条 要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第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第七条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第八条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九条 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第十条 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农用地转用手续。
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
二、在农村如何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须要完成以下程序:
1一、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2、现场勘查
乡(镇)人民***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3、填申请表
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4、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审核。
5、审核上报
乡(镇)人民***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
6、审批
县人民***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7、放样
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8、验收发证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在我国农村地区,每户最多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使用权,若是农村子女由于结婚,缺少宅基地,或者是说外来的、新成为被集体组织的成员,是可以向村集体组织,提出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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