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孩子是父母的职责,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直接抚养孩子的现象是较为常见的,这也是由于社会竞争激烈,父母没有时间以及精力照顾孩子所导致的,从法律条文上看,祖父母抚养孙子的条件是什么?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祖父母抚养孙子的条件
1、根据婚姻法第28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所以祖父母有义务抚养孙子女,但前提条件是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否则,祖父母也无法定义务抚养孙子女。这三个条件分别是:
(1)祖父母有负担能力,即经济能力;
(2)父母必须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如精神病、无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收入等等);
(3)孙子女必须是未成年人。
二、祖父母抚养孙子女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传统观念中,父母帮子女带小孩是天经地义的事,但目前一些父母开始挑战传统观念,要求子女支付工资,父母向子女收取“带孙费”该不该呢?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否合法合理?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抚养费的权利”。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或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依照法律的规定,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律义务,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小孩的爷爷奶奶(即祖父母)或外公外婆(即外祖父母)对自己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并没有法定抚养教育义务,依照《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最近,本院受理了一起原告李某、张某某夫妻二人诉被告李某某(儿子)、王某某(儿媳)追索抚养费一案。本案中的父母为维护李某某对其孩子的抚养权,在其两人外出打工期间,代为抚养小孩且支付了必要的抚养费,父母要求李某某、王某某偿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的抚养费。依照《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某、王某某给付原告李某、张某某抚养费20000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通常我们理解,父母作为孙子女的祖父母,和孙子女存在一定的血缘关系,抚养孙子女是祖父母的自愿行为,也符合中国的传统,其主张的抚养费不应予以支持。
但目前一些父母拒绝做子女的“免费保姆”。实际上折射出社会经济关系,养老机制的改变,现在很多父母有了养老保险,不再依靠传统的养儿防老,不愿再免费帮子女带孩子,这是情理之中的事。虽然祖父母对孙子女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但子女将孩子交给其父母抚养的行为具有委托抚养的性质,且基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祖父母抚养孙子女是基于一种亲权,虽然在抚养过程中花费了一些费用,但抚养孙子女的同时,祖父母相应获取了一种亲权权益,这种利益是用金钱无法衡量的。
首先需要满足孙子未成年,其次其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经济能力,再者需要祖父母有经济能力。也即在一般情况下,祖父母是没有抚养孩子的义务的,但是此种情形涉及到身份关系,故而在生活中,也是就未难以断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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