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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主动辞职工资结算的规定是什么?

网友 2024-10-29 11:12:15 浏览量:

一、新劳动法主动辞职工资结算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因违法或者违约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还是要承担责任的。但要注意的是:

(1)劳动者必须具有主观过错;

(2)赔偿只算直接损失,不算间接损失。

具体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但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3)对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上述两点的主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

上月的工资应该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发放,离职本月的结算工资规定应该在3天内发放,不过有的公司和员工协商出一定的发放时间也是有的,特别是业务部门,业务结算没出来是不能结算离职工资。

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要求公司发放工资,还可附加让公司发放拖欠工资补偿。

二、员工离职手续如何**

一)离职管理

派遣员工因病或因事辞职时应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辞职申请未予批准前,应继续工作,不得先行离职。

1、离职员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工作移交,并向用工人单位人事部提供书面的有相关人员签字的移交清单,人事部凭移交清单及当月结算工资并**正式离职手续;

2、因合同终止不再续约的或在劳动合同期内要求辞职的,均应按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如本单位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将按照国家及本单位规定**离职手续,支付违约金。

二)离职程序

1、试用期内的员工辞职,需书面提交辞职报告书给用人单位,办妥《离职报告表》,用人单位书面通知企业人才市场,再予以工资结算,擅自离开者,视为自动放弃工资;

2、正式员工辞职,则需书面提交辞职报告书给用人单位人事部审核批准,用人单位书面通知企业人才市场,然后再办妥《离职报告表》再予以工资结算,擅自离开者,视为自动放弃工资。不给以**相关人事、社保关系转移。

三)转出人事关系

1、转出人事档案、党组织关系、工会组织关系;

2、转出社保。

劳动者在提出辞职的过程中更能掌握主动权,为自己争取到合法权益,快速有效的**相关手续。

自动离职、擅自离职的含义是相同的,都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这种不辞而别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常常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也往往要追究该劳动者的责任。用人单位对擅自离职的职工可按旷工处理,给予除名。按照国家规定,自动离职的劳动者不享受任何待遇。

离职与辞职没有本质的区别,从以前的规定看,一般是指尚未丧失劳动能力的干部由于某些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在用人单位供职,需要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要求,经批准后可**离职手续,享受一次性的离职费待遇,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当然,有的也不发离职待遇。

TAG:劳动法辞职规定 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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