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期限多久?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期限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二、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原告可以在***前就申请财产保全,不过,如果原告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后的30天之内,没有提***讼或者是申请仲裁,法院也会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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