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存爆炸物罪。《刑法》靠前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靠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靠前百二十五条靠前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十发以上、**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发射药、黑***一千克以上或者烟***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发射药、黑***十千克以上或者烟***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弹药、爆炸物的,以****、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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