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务中,累犯与再犯是不同的概念,法律对这二者的处理也是不太一样的。构成累犯的,往往会从重进行处罚,但这也要先认定是否构成累犯,一般是从构成累犯的条件入手分析,那么累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呢?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类。其中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被判处刑罚(对于刑罚种类没有要求),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之人。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1、主观条件
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对应第65条靠前款的但书的,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这反应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围,重点就是在于惩治那些主观上处于故意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2、刑度条件
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以上的刑罚。“***以上”包括***,***,***。逻辑上***和***不存在执行完毕的情况,但是根据我国减刑和假释的制度,以及宪法中规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两个刑种有可能出现累犯的情况。应当指出,前罪刑罚是已经被实际判处并执行完毕的,是种已然刑罚,而后罪刑罚是尚未被实际判处的,只是种估计,如果后罪没有被实际判处***以上的刑罚,犯罪人不能构成累犯。
3、时间条件
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起算的时间点,这里的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而应当撤销缓刑,将旧罪与新罪一并处罚。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也不能构成累犯,因为缓刑考验期满意味着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
实践中,无论是属于一般累犯还是特殊累犯,法律规定都不能缓刑、假释,但如果日后满足减刑条件的话,那么还是有可能减刑的。如果您还想进一步了解相关内容,可以咨询我们网站的律师,我们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耐心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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