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靠前条 [失火案(刑法靠前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靠前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三条 [违规制造、销售**案(刑法靠前百二十六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或者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或者非法销售**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规制造**五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二支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包括**散件。成套**散件,以相应数量的**计;非成套**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散件计。
第四条 [非法持有、私藏**、弹药案(刑法靠前百二十八条靠前款)]违反**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二十发以上、**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第五条 [非法出租、出借**案(刑法靠前百二十八条第二、三、四款)]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出租、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或者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出租、出借给具有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造成**丢失、被盗、被抢的;
(三)**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六条 [丢失**不报案(刑法靠前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丢失的**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丢失的**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我国法律对社会上的各种违法情况和各种损害他人权益的,都应立案进行调查,逮捕这类为人员,合法的维护我国的社会合法权益。对这类违法犯罪者进行处罚,按照这类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和判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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