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定金20%法律规定如何解释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超过部分属于违法,只能按20%收取,合同约定超过20%的比例的,也按照20%收取,其他部分必须退还另一方。
但是合同仍然有效。《民法典》第507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如果现实操作中,约定20%的定金无法操作,可以约定订金。“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缴纳一定数额的钱款。《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此外,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且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
合同履行的“订金”作为预付款的一部分,只能抵充货款。无论哪一方不履行,都必须将其如数返还给付订金的一方,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但是同时约定定金和订金是可以的。
二、定金罚则有哪些内容
1、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3、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5、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定金的数额,但是最高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
很多交易可能中间会用到很多的资金才能够完成这个合同,所以为了保证双方都不受损就需要让一方交纳必要的定金,而定金在交出去之后就会成为一种保证,但凡有一方没有做到合同的约定和要求就可以让定金发挥作用并作为补偿性的手段。
所以说,一定要检查清楚定金的金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在交易取消时,如果支付定金方不履行约定且无权退货,则接收方将不履行。约定双倍退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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