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十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具体标准参照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具体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一、二、三、六项以及第七项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第四、五项以及第七项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支付以上全部七项工伤保险待遇。
三、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十级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四、医疗费 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 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六、辅助器具费用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七、停工留薪期工资
1、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2、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其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4、法律依据2011《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八、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护理费标准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或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十级伤残是什么程度
一、十级伤残是什么概念
十级伤残没有具体的概念定义,但却有具体的划分依据: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二、十级伤残的鉴定标准是什么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d、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
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f、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g、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h、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i、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容貌;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O”);
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轻度张口受限,影响容貌;
f、颞颌下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h、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 10% 以上;
j、鼻尖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4cm’以上,影响容貌;
l、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以上,影响容貌;
m、头皮无毛发ZOom’以上;
n、颅骨缺损直径Zcm以上,遗留神经系统部分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直径4cm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o、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
3、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以上。影响体形.
5、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2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脾破裂修补;
c、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部分切除或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膀眈破裂修补;
h、尿道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8、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影响功能;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e、阴囊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碍。
9、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形成,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10、 肢体损伤致:
a、一手掌缺失 5 %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10%以上;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d、一足弓结构破坏l/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2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g、一上肢缩短4cm以上;
h、一下肢缩短2cm以上。
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