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的物流行业蓬勃发展,在为大家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造成了不少的***矛盾,如包裹丢失后的理赔。有不少的消费者在包裹被丢失后因为维权无门或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而让该包裹失踪事件不了了之,使得了快递行业赔偿工作的发展愈发滞后。那么快递丢失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稍作介绍,以供大家了解。
1、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起施行)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解读:原来快递公司对丢失快件的赔偿主要依据《邮政法》47条和59条,一般赔偿消费者资费的3-5倍。但快件不是邮件,并不应该适用《邮政法》,从一定意义上来讲,适用的法律本身就出现了错误。赔偿额度不受“资费三倍”的限制,而是适用《民法典》等民事法律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未保价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没有约定的但有保价的按照保价办,没有约定也没有保价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民法典》规定:运输人也就是快递企业对运输的快件有保管责任,如果运输过程中货物有损毁,快递公司要与消费者按照约定给予赔偿,如果没有约定的话要给予市价赔偿,即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在这个过程中,快递丢失物品的价值是多少,将由消费者举证,证明它们实际价值。
2、以邮政信件丢失后的民事赔偿而言,《民法典》是采用填平式的赔偿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而《邮政法》采取的是有限赔偿的原则,在国务院规定的赔偿标准内进行赔偿。ems特快专递邮件使用须知规定:“未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邮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赔偿。”我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指出“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在审判中,有的法院依据《民法典》,也有的依据《邮政法》。
3、在各地审判实践中也一直有两种差异很大的判决。有的法院认为,快递公司的《契约条款》是格式条款,其实质是减轻自身责任,侵犯消费者的利益,这种格式条款应当是无效的,快递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的实际损失赔偿;但也有的法院认为,快递公司的《契约条款》不是格式条款,其理由是,《契约条款》中已经提供了交寄货物“保价”这一方式,客户如果觉得货物重要,完全可以通过保价的方式来消除风险,因此,邮件丢失后,没有保价的货物,只能按照约定的赔偿最高额200元来赔。
虽说快递与邮件不能同一而语,但是其赔偿办法大体是大同小异的。也就是说快递丢失赔偿标准同邮件丢失一般有保价与非保价两大类,前者凭借保单理赔后者则按邮费,只是快递丢失赔偿有其特殊性,如果消费者能够提供丢失物价值证明的的话,则快递公司需要照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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