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空抛物罪的解释具体是什么?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比此次的修改,草案与正式稿最大的区别在于高空抛物罪所保护的法益不同。
《刑法》靠前百一十四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所以如此修改,关键在于高空抛物与放火、决水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损害后果上具有很大区别。实施一次放火、决水等行为造成的损害也许是整栋房屋、一片村庄还包括其中居民的人身安全,甚至还有人身、财产损失继续扩大的可能性,后果是无法预计的。而实施一次高空抛物,虽然损害后果也是不特定的,但是造成的损失程度是可以预见,限于高空抛物的自然规律,只可能对物体首次击中的个人造成巨大伤害,而不会对楼下的全体人员造成伤害,危害后果会远远低于放火、决水造成的损失。对被直接击中之外的其他人而言,受到的损害更多在于害怕被砸到的心里恐慌。因此,在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的高空抛物事件中,将其定性为损害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更为恰当。如果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则应当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人罪。
二、高空抛物罪罪名是什么?
1、高空抛物砸死人是一种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要被判刑;
2、《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但是高空坠物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只能由直接的侵权人来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够用连坐法实行。
综上所述,高空抛弃罪造成的主要是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物损失,根据其主管恶意程度可能会受到刑事责任的处罚,相应的罪名包括故意***人罪、损害社会公共秩序罪,故意伤害罪,以及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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