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履行地最新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主要是:“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用三款内容规定了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及相关法院管辖权的确定问题。
首先,该条靠前款规定了合同履行地约定优先原则。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不管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否与约定履行地一致。由此,因合同***提起的诉讼,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时,也应当遵循该约定优先原则,当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时,以约定的履行地法院管辖,而不能以实际履行地法院管辖。当然,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的,则以合同实际履行地为准确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权。
该条第三款规定了合同履行地约定优先原则的例外情形。“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即合同履行地约定优先原则,仅对实际履行的合同有效,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则不适用约定优先原则。
二、合同履行地管辖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约定管辖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民诉法专属管辖原则,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以不动产为履行内容的合同***,其管辖法院是较早的,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当事人约定不动产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辖的,该约定因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而无效。
再次,该条第三款规定了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时的管辖法院确定原则。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时,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住所地都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由哪个法院管辖,如果被告单方住所地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原告单方住所地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根据约定优先原则,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或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有管辖权的规定,至少应与被告住所地法院一样拥有同等的管辖权;如果原、被告双方住所地辖区相同都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则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因为一般现实的交易中签订的合同中都会涉及到关于履行的地点,而没有约定的情况却出现***的话肯定会难以确定***的法院应该在什么地方,所以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只要有约定的就按照约定的判断,没有约定的就按照实际的履行的地点。
合同的履行地点在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是有明确规定的,因为只有确定了具体的合同履行地,才能够找准管辖的法院。一般情况下,合同履行不应当是以双方当事人约定为准,这是法律当中规定的。
TAG: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