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快递丢了怎么赔偿
根据《邮政法》第47条规定: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
这样,似乎觉得快递公司赔付3倍快递费是有法可依的。
但其实,很多消费者都不知道,该规定中“三倍资费”的赔偿是基于一个大前提的:
根据《邮政法》规定,此法适用于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也就是说,“三倍资费”赔偿只适用于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而快递企业是经营性、盈利性企业,不属于邮政企业,故不能适用未保价商品最高赔偿不超过邮费三倍的规定。
二、快递丢失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快递公司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应依据《民法典》、《民法典》和《民法典》等法律来确定,而不适用《邮政法》靠前千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挂号信丢失、毁损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3倍予以赔偿”,即快递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数额可能超过收取资费的3倍以上。
三、快递丢失损害赔偿的案由确定
货物运输合同***。快递服务合同不是《民法典》规定的有名合同,但双方的权利义务类似于运输合同,是寄件人与快递企业之间缔结的,以快递企业将寄件人所交付的物品快速给特定收件人为内容的合同。
四、关于保价条款的效力
大多数快递公司的合同文本上都有保价条款,即快递单上一般载明,寄件人在寄送快件时有权选择保价服务,未报价的快件毁损、灭失时,或者规定最高赔偿限额或者按照快递邮费的几倍赔偿。是否适用该保价条款,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议较大。
律师认为,应当区分下列五种情况:
靠前,如果格式免责条款隶属于的合同为《民法典》靠前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无效合同,此时,格式条款必定无效;
第二,若格式免责条款合乎《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免责的种类,理当无效;
第三,若格式免责条款指涉失权条款,即免除自己的主要义务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此时合同一开始丧失了根基,应当认定为无效;
第四,若格式免责条款涉及到的仅仅是上述以外的情形,但合同显失公平的,应当认定为可变更、可撤销;
第五,若不属于上述五种,应当为有效。
五、快递公司提示、说明义务的界定
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应依据以下因素综合判断:靠前,提请注意的方法。以“个别特别提醒”为原则,根据具体的交易环境,快递企业应向寄件人明示其条款或以其他方式提醒寄件人注意;第二,提请注意的时间。免责条款必须在快递服务合同签订之前或合同订立指示出示。第三,明晰明白的程度。“合理”的提示必须是以文字、符号、字体等引人注明的特别标识,在显著位置标出,从而使“寄件人”一眼就能注意到,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而在快递丢失赔偿的***中,合理的情况下如果是快递一方要提前和寄件人说明情况比如免责条款等,之后寄件人要清楚该条款内容。其次,在交易的过程中如果有特别需要提醒的还要让寄件人注意一下,这样能够免除日后的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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