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方面,法律上对格式条款做出了相应规定,有些情况会导致合同无效,认定格式条款无效的目的其实是为了更好地使得交易双方处于平等地位,那么确切地说,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一一介绍。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不可协商性、一方预先拟定性、双方地位的明显不平等性、合同要约具有相对方的不特定性等特点。
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自施行)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靠前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靠前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靠前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靠前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靠前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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