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事项名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二)申报条件:
1、举办者:属社会组织举办的,举办者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办学的,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拟任校长的资格:拟任校长需有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担任校长,且年龄不超过70岁。
3、教师及管理人员:所用教师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爱岗敬业精神,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人数与管理人员,不得聘用在职公办教师。
4、办学场地:
(1)办学场地面积应与办学规模要求相适应。自有校舍应提供房产证明,如系租赁,应有租期在 3 年以上的有效证明;
(2)不得租用住宅公寓、迎街商业底楼等不适宜办学使用的房舍办学;
(3)办学场地要做到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无安全隐患、死角;
(4)举办学历教育的,大致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
5、开办资金: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在 30万元以上,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证明,举办学历教育的,应有建设学校的资金和办学其他资金。开办资金在50万元以上。
6、联合办学的应有联合办学协议。
7、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宗旨、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及规模、培养目标、教学形式、课程设置、招生对象及范围、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机制、举办者与校长及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金的来源及财产和财务制度、章程修改程序、学校停办及善后事宜。
(三)办事程序:
1、举办者符合审批条件的,填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表》。
2、教育局在接到审批表 10 个工作日内,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考查。
3、举办者在教育局专人实地考查时,出具考查者向教育局教育机构设置评议组汇报实地考查情况,评议组对此评议,并在 20个工作日内,根据符合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合理的教育结构、布局的要求以及当地的社会需求,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意见并通知举办者。
4、审批后同意举办的,由教育局发文公布并颁发《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其中,举办学历教育的学校,先批准筹建,建成后正式批准建校。
(四)办事期限:
1、法定期限:审批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 3 个月。
2、承诺期限:审批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 30 个法定工作日。
在我国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范围规定中,我们在申请行政许可的时候,往往需要填一些相应的一些资料,在申请行政许可的时候,也有相应的一些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需要我们填写,对于行政许可来说,此时是一定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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