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税主要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或以上/条):税率56%,另收0.003元/支;乙类卷烟(调拨价低于70元/条):税率36%,另收0.003元/支;商业批发:税率11%,另收0.005元/支;而在生产征收环节中雪茄税率为36%,烟丝税率为30%。
2007年以前是分为两类:
甲类香烟
甲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含780元)以上的卷烟,不同包装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折算。
乙类卷烟
乙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以下的卷烟。
2007年1月1号制定新标准后分为五类:
甲类:100元(含)以上/200支(标准条,不含税调拨价格)
乙类:50(含)-100元(标准条,不含税调拨价格)
丙类:30(含)-50元(标准条,不含税调拨价格)
丁类:16.5(含)-30元(标准条,不含税调拨价格)
戊类:16.5以下(标准条,不含税调拨价格)
2009年5月1日制定新标准
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为甲类卷烟,低于此价格的为乙类卷烟。
商业批发是“商业零售”的对称。商品流通的一种经营方式。指商业或供销企业等,出售商品给零售商店或有证个体商贩,或按规定可以批发购买商品的工矿企业等单位的一种销售方式。商业批发单位互相调拨商品时,通常称系统内调拨。
消费税一般分为从量税、从价税和混合税三种类型。从量消费税按卷烟的数量单位(如每包、每条、每支或重量)征收固定数额。由于从量税会相对提高低价烟税负,减少高价烟税负,往往对低价卷烟影响较大。因纳税额以数量为基础,从量税收入较易预测,较为稳定,容易实施和管理,且较少依赖烟草业定价政策。但通货膨胀会抵消从量税的作用。从价消费税按卷烟价值征收,如按照零售价、生产商价格(即出厂价)或到岸价格等的一定比例征收。与从量税相比,从价税可能会使较低和较高价格品牌之间的价差变大,从而鼓励消费者转向价格较低品牌。如果仅征收从价税,可能会加剧价格竞争,进而降低平均价格,还可能引起低估产品价值以降低产品应税价值的现象。
增值税理论上对所有的商品和服务征收,一般采用单一税率,不影响商品的相对价格,并能为***带来可观的财政收入。从征管方面看,除了对征税商品的价格加以严格的监管和账簿记录外,征收增值税并不需在其他方面投入很多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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