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1、根据京劳险发[1998]102号文件规定,1998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单位,自营业执照下发之月起补缴大病医疗保险费。1998年7月1日之前成立的均要从1998年7月1日起补缴大病医疗保险费。
2、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以上时,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为基数。
3、职工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并由单位代扣代缴。
4、单位(不含外商***企业)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按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5、外商***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按企业中方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大病保险是***为了减轻城镇居民因大病治疗而带来的经济负担,对高昂的大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报销”的保险。
但是市场上有时会遇到作为附加险投保的大病保险,这些附加险保费相对便宜,但是作为这种附加险对应的主险的责任却不一定是需要的,而且这些主险与附加险的组合之间往往要符合一定的比例关系,所以算到最后,交费还要比单独做主险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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