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有哪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必须按下列规定:
1、项目要填写完整,所有项目一次填写完。上联和下联的内容和金额是一致的。
2、不得涂改,字迹清晰。如有错误,在错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错填作废”字样,并应单独开具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开具后,如因买方不索要而作废,按填错处理。
3、发票联、抵扣联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应加盖单位财务或发票专用章。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根据专用发票的不同版本,覆盖“开票单位”一栏。财务或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提前在专用发票的销售单位栏盖章。“销售单位”一栏不得手工填写,手工填写的,不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买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售单位栏加盖蓝色印泥。
5、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在“金额”和“税额(小写)”栏中的总金额用“¥“符号封顶,“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加盖“”符号。
买卖双方的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缩写。如果公司名称较长,可以在“名称”一栏内分两行填写,必要时可以画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6、如果退货,销售折扣将从买方的抵扣联和发票中获得。
7、除纳税人财务专用章外,还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专用章。专用发票底部中间位置加盖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未加盖上述印章的,买方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8、不要使用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了解之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一样吗?
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中国为实施新的增值税制度而使用的一种新型发票。与日常业务流程中使用的普通发票相比,有以下区别:
1、发票的打印要求不同: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22条规定:增值税发票由国务院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企业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发票使用不同的实体: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和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由当地税务机关开具;普通发票可供各类从事经营活动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购买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和使用普通发票。
3、发票的内容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普通发票的内容外,如买方、卖方、货物或服务的名称、货物或服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格、开票单位、收款人和开票日期等,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的金额、适用税率和应纳增值税。
4、发票有不同的联次:
增值税发票有两种,分别是四个联次、七个联次(不含存根联三个联次、六个联次),第一联次为存根联(留存备查),第二联次为发票联(买方记账)。第三联次为抵扣联(作为买受人的扣税凭证),第四联次为记账(供出卖人记账),其余三联为七联次的备用,分别作为企业出境许可、检验、仓库留存;普通发票只有一式三份,第一联次用于存根联,第二联次用于发票联,第三联次用于记账。
5、发票有不同的作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买卖双方收付的凭证,也是买方抵扣增值税的凭证;除运费、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外,普通发票不得按法定税率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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