孳息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时代。最开始指的是土地按计划生产供人畜食用的东西。后来,随着法律的日益发展,孳息的含义也越来越广泛。它不再仅仅是指土地的产品,而是包括根据原有对象的使用情况按期产生的各种效益。不仅是植物的果实,还有牛和马产下的小牛和小马驹,甚至矿中的矿物质。
在我国物权法中,孳息分为两种:分别是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根据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果实与动物的产物,比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母鸡下的蛋,土地中自然生长的粮食、草、树木等植物。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关系而得到的利息、租金及其他收益。法定孳息的法律关系,既可因法律规定行为而产生,也可因法律行为而产生。
那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应当如何处理呢?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天然孳息,归所有权人;如果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属于同一个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法定孳息的收取人,如果当事人提前有约定,则按照约定进行。如果当时人约定不明时,则按照交易习惯进行。物权法中关于抵押权的效力也有如下相关的规定:
我国担保法中关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规定如下: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产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前款孳息应当优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它剩余部分可以作为质押财产。股权质押期间所取得的孳息通常是指股息或者红利。股票和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出质的,它的质权效力及于向证券登记机构登记质押的股票和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份的股息和红利。但是,质权的效力不能及于股份财产权以外的权利,如股东所具有的表决权、质询权等。股份和股票的法定孳息作为质押财产来进行处理。
因此,在如何处理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方面,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质权人无力担保债务,质权人只能用孳息抵销债务,否则质权人只能持有孳息而不能抵销孳息。债务人在偿还完主要债务后,质权人应当返还孳息费用,孳息余额的利息也应当连同同期得银行存款利率一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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