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一控是证监会为证券行业中出现同一股东下的证券公司之间出现关联交易或者同业竞争,在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后提出。具体的含义是一家机构或者受到同一家机构控制多家机构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能超过两家;对于证券公司控股的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这个规定出现后,对于我国证券行业的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改变了其发展版图。再有在2012年9月20日,还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和上述规定的一样的规定,这就是业内人说的“一参一控”的由来,也被称为“1+1原则”。
在上述对于证券公司的一参一控规定出来之后,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股权的实际控制人都应该在2010年12月31日前履行约定和承诺;并且是在2009年12月31日提交整改的计划。对于到了指定的日期仍然不符合监管规定的,由证券公司所在地的证监局进行监管措施,记入监管档案,并且进行扣分。为了能够保证这项措施的实施,并且避免出现证券公司上市之后出现重大事项的变更,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证券公司不能上市。
一参一控的规定是国际惯例,同一股东或者是参股多家证券公司造成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趋同,出现同业竞争会损害股东自身的利益,并且造成股东和公司的之间的冲突影响证券公司的公信力,最终损害证券投资的利益,因此这项政策的确立对于证券公司监管制度是非常必要的。政策出台之后,一大批证券完后通过兼并或者是转让的方式达到了要求,原来持有海通证券、申银万国、五矿证券以及兴业证券的深圳市通乾投资有限公司转让了前两家;汇金公司和建银集团则是通过注资、受让的方式进行了重组,启动了化解证券公司风险保障行业稳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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